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绿松石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绿松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绿松石资源破坏的,申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