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