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并及时转运,易腐垃圾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理责任人改正后,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