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生产建筑材料、还田、绿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农村地区产生的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