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Chapter 2监督与保护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前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植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废弃物;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
(七)损毁河道界桩、公告牌;
(八)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开发与利用
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设施的功能。因建设项目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设施的,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
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弃渣、回填开挖面,对存放沙、石、土的裸露地面进行生态治理,恢复生态植被。
从事旅游、文化、体育项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二至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