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设施的功能。因建设项目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设施的,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