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履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