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