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房屋征收项目和范围确定后,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征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报名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已经报名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名单不得少于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公示名单中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期间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按照投票方式确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采取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户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与投票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被征收人且参与投票户数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投票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与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