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给予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