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监测信息,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做好入场垃圾的检测和分类,分区填埋。鼓励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焚烧再处置。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督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