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