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风险防控;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科学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制定相关计划,及时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