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并按照国家规定预留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安排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