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名中医经验方,结合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配制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再评价以及监督管理,对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和临床使用负责。

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处方来源于市级及以上级别名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备案管理。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中药制剂使用和二次开发,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