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机构内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设施、人员和质检制度,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通过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