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动物饲养场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证人应当按年度报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并在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