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状况,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对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