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应当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根据动物疫病流行风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在全省或者特定区域适时增加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形式,对散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