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林草、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人群进行监测,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林草、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易感染动物开展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