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整核准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和票价;

(二)投入运营的车辆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未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应急运输;

(四)使用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