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拍卖扣押的车辆抵缴罚款。

被扣押的运营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