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1年8月25日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倡导与鼓励
(一)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发挥毛泽东主席视察隆昌气矿纪念馆、罗世文烈士史料陈列馆、范长江纪念馆、成渝铁路筑路民工纪念碑等红色资源的作用;
(二)传播和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大千书画艺术、糖业历史文化、牌坊文化,保护和传承资中中型杖头木偶戏、盘破门武术、石坪山歌、牛灯舞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
(一)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塑优良家风;
(二)尊师重教,涵养师德,注重学生美德教育;
(三)恪守医德,关爱患者,尊重和配合医务人员;
(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
(一)美化、净化乡村,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文明祭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三)遵守村规民约,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四)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五)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和谐相处。
(一)为户外劳动者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二)参与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一)节约资源,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推行“光盘行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讲究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使用公筷公勺;
(三)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培育乐观向上良好心态。
Chapter 3规范与治理
(一)静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抢行;
(二)维护学校、医院、文化场馆、政务办事大厅等场所(场馆)秩序,服从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四)规范经营,不得违规占道、堆物、设摊;
(五)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营销宣传、广场舞、露天表演及棋牌娱乐等活动,控制音量,不得噪音扰民;
(六)其他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改装车辆、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
(三)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排队、购票、让座,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自觉维护车内环境卫生;
(四)自觉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
(五)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车头按规定保持同一朝向;
(六)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得丢弃毁坏;
(七)其他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森林绿地,不得攀折花草树木、损毁草坪、污染水体,不得在禁止区域垂钓、游泳、露天烧烤等;
(二)净化网络环境,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拒绝网络暴力,抵制不良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保护环境卫生,不得丢弃、堆放、焚烧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四)做好卫生防疫,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提高防疫意识、落实防疫措施,配合做好检验、隔离、治疗等;
(五)其他应当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一)爱护信息栏、护栏、户外媒体、路名牌、路灯杆、座椅等公用设施;
(二)保护消防、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充电桩等公共设施;
(三)其他应当爱护公共设施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
(一)摩托车、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越过停止线等待交通信号;
(二)摩托车、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绿地、绿道、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及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三)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人行横道上等待交通信号;
(四)损毁公益广告牌、路名牌、公共座椅、道路隔离设施等;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
(六)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
(七)在非张贴区张贴、刻画、悬挂等;
(八)携带犬只等宠物到禁入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不牵绳索、不清理粪便;
(九)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Chapter 4保障与促进
(一)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标线、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
(二)停车场(位)、绿地照明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的卫生、生活等设施;
(五)公厕、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以及环卫工作者临时休息设施;
(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座椅、卫生、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七)防灭火、应急避难等安防应急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支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不听从劝阻的,可以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报告人、投诉人保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公开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依法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