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