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1, 2021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7年8月29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6月25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依法定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社区、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在限制燃放区内,自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经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可以销售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夕八时至正月初一零时三十分;
(二)正月初一至初五八时至二十三时;
(三)正月十五八时至二十三时。
市人民政府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告。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