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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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articles
(2013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公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编制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防洪、防灾规划相统一。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人平均不少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园,园内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设计方案
的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公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会所、高档餐厅、茶楼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公园的城市绿地性质,涉及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定调整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公园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公园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公园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公园的城市绿地性质,调整城市绿线,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法修改相关的规划。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绿地的标准按照《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已经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
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合理布设,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及生态,不得危及游人安全。
公园周边应当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公园景观和功能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建设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管理机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其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公园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禁止行为警示牌;园内的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园内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园内的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标牌文字应当用规范的汉字并有英文对照。
(一)园容园貌整洁、美观;
(二)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三)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株缺损及时补种;
(四)建(构)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损毁、缺失及时更换;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管理规范;
(六)游乐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七)其他规定标准或者要求。
(一)卫生设施配备齐全,设置合理;
(二)园区垃圾日产日清,全天保洁;
(三)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服务设施干净整洁,功能正常;
(五)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六)其他规定标准或者要求。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
(四)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环卫、园林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以及公园观光车辆。
按照前款规定进入公园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园管理规定或者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水上娱乐、动(植)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等活动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要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设备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
(五)路口指示标牌、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健身、游乐等设施的安全提示标志应当清晰明显、不缺不漏;
(六)公开公园服务监督电话;
(七)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动物名录由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后,在公园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Chapter 4服务与使用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三天公告。
公园每日的开放时间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经批准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签订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和绿化环境。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等废弃物;
(三)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设备设施;
(四)流动兜售和摆摊销售物品;
(五)散发广告;
(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放风筝、烧烤等;
(七)捕捞、捕捉动物,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八)排放污水;
(九)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等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设备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果实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流动兜售或者摆摊销售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在公园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园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
(三)公园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
(五)将政府投资建设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个人经营,或者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未提出和公布公园等级、类别和名录的;
(三)未依法划定公园保护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
(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
(四)游园是指除以上各种公园绿地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者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地。
本市占地五十公顷以上的公园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专门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