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未提出和公布公园等级、类别和名录的;
(三)未依法划定公园保护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