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市公园按照城市绿地的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公园的城市绿地性质,涉及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定调整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公园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公园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公园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公园的城市绿地性质,调整城市绿线,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法修改相关的规划。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绿地的标准按照《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