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

(五)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公序良俗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