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一)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
(二)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
(三)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
(四)应急避难场所;
(五)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的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和标示信息的种类,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