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与制水、供水有关的设备、管网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委托检测和报告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