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0 articles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
路域环境管理条例
(2021年8月31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是指沿怒江美丽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环境。
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鼓励通过村规民约规定倡导爱路护路、保护路域环境的内容。
鼓励社会各界及社会资本参与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提升、修复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县城、乡镇、村庄特色风貌打造,开展绿化美化,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重要建(构)筑物。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适应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范围内自然环境、民风民俗,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的特色建筑风貌图集,无偿提供给村(居)民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各类户外宣传广告标牌标语。
新建、改建、扩建绿道、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应当符合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建(构)筑物风貌管控规定,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
本条例所称绿道是指沿怒江美丽公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居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包括绿道游径系统、绿道连接线、绿道设施、驿站等。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焚烧秸秆;
(三)破坏、涂改、擅自移动标志、标桩、护栏、路碑等;
(四)未经批准修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及设施。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二)放养牲畜;
(三)未经批准行驶机动车;
(四)破坏、污染绿道。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道损坏、污染或者影响绿道畅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