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