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州人民政府、怒江美丽公路沿线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路长制、联合执法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法治化、数字化、长效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将路域环境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鼓励通过村规民约规定倡导爱路护路、保护路域环境的内容。

鼓励社会各界及社会资本参与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提升、修复保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