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二)采取授徒或者其他方式开展传承活动,积极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三)维护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真实性,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四)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