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支持和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