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二)按照规定,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做好日常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和标志统一;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收集、运输单位;
(四)发现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食品加工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