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运输、港口、码头以及文化和旅游、体育、娱乐、商业、公园等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的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区域,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布;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