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宗教团体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院校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