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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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沩山风景名胜区涉及沩山、黄材、巷子口、沙田、横市五个乡(镇),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沩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下列景区组成:
(一)千佛洞景区;
(二)三关门景区;
(三)密印寺景区;
(四)炭河里•青羊湖景区;
(五)沙田•巷子口名人古迹风景线,包括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何南薰墓、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田冲兰花屋场、毛公桥等独立景点。
沩山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沩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发现违反林业、园林、环境、文物、土地、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旅游、宗教、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和安监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宁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行政处罚职能委托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
宁乡市人民政府对在沩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补偿、实物补偿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持、技术培训等扶持机制。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业。
Chapter 2规划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并在风景名胜区入口设立标志。
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庄规划,涉及沩山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Chapter 3保护
(一)炭河里遗址、密印寺、张南轩墓(含张浚墓)、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裴休墓、毛公桥、何南薰墓、田冲兰花屋场等人文景观资源。
(二)沩山峡谷、香榧林、青羊湖、千佛洞、小龙潭、城大林场、城墙大山、三关门、百叶坡大峡谷、峡溪峡谷、大沩秋色林、千年银杏等自然景观资源。
(三)其他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
宁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对黄材山歌、密印寺传说等民间文艺和沩山毛尖、沩山擂茶等地方物产工艺的保护。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商业性采伐林木。从事非商业性采伐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采伐许可前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五)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新址建设住宅的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
村民住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村民住宅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建成的住宅,不利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搬迁、拆除或者改造,并依法获得补偿。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Chapter 4利用和管理
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确定应当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沩山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应当为景区内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优惠。
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阅共享平台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破坏景观、植被;
(五)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禁止建设项目或者活动的;
(二)批准应经但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告知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