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破坏景观、植被;

(五)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