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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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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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0年3月
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施行 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 2021年9月29日
辽宁省第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批准)
(一)幼龄林:落叶松10年生以下、红松13年生以下、刺槐3年生以下的人工林;10年生以下的天然林;
(二)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强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
(三)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及跳石塘地段的林木;
(四)森林公园、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和林木;
(五)公路沿线、水库周围和浑江、富尔江、雅河、六河、哈达河、里叉沟河、漏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六)护岸林;
(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八)种植林下参的林地。
《条例》第四条的(二)、(三)、(四)、(六)项,以及(一)、(五)、(七)项株数不足,生长不良的地段实行全封。封育期间,禁止采伐、放牧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条例》第四条的(一)、(五)、(七)项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密度较大的地段实行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割柴、割草、采药等活动。
轮封是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适用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烧柴有困难的地方。
种植林下参的封育区根据其生长情况和生态习性确定封育方式。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巡护山林,有权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随意在野外用火、非法猎取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有权送交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烧柴不准砍伐用材林,可由速生薪炭林,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在承包山林内割灌木解决。提倡烧秸杆茬子、蒿草树叶。
推行建节能炕灶,实行多能互补、开发利用新能源。
(一)护林员严格履行职责,护林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检举有功的;
(三)发现林火,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报告,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四)研究、推广节柴新技术,降低耗能效果显著的。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封山育林区开垦、挖土、采石、采砂的,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三)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擅自割柴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毁坏规定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按有关林业法规处罚。
(四)擅自移动或损坏护林标志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