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林木、林地,均应列入封山育林规划:
(一)幼龄林:落叶松10年生以下、红松13年生以下、刺槐3年生以下的人工林;10年生以下的天然林;
(二)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强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
(三)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及跳石塘地段的林木;
(四)森林公园、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和林木;
(五)公路沿线、水库周围和浑江、富尔江、雅河、六河、哈达河、里叉沟河、漏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六)护岸林;
(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八)种植林下参的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