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封山育林区开垦、挖土、采石、采砂的,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三)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擅自割柴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毁坏规定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按有关林业法规处罚。

(四)擅自移动或损坏护林标志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