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