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