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序环节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