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