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公用企业合理确定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