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违规向会员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者强制培训,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反映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协助政府开展政策解读、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